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育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育賢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