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上訴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4款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具上訴人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8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