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 梁蘇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雷麗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告 黃信勲
黃奇智 黃盈珍 黃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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