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鄧雅芯 (原名 鄧雅云 )被告 吳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0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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