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潮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25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
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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