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專用使用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 王志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雲 間確認停車位專用使用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