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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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3號聲請人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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