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