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監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 周義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倪伯丞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0年9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行政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具體說明重新審核原告假釋之計算過程,特別是達最低應執行期間之日期、累進處遇分數之計算等,書狀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