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39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鐘健榮 債務人 邱松生 債務人 邱宋貴妹 債務人 邱松城 債務人 邱秀香 債務人 邱家絨 (原名: 邱秀梅
一、債務人邱松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松生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宋貴妹、邱松城、邱秀香、邱家絨(原名:邱秀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吉昌 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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