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沈志羯 被告 陳人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請求准予許可英國法院第HC10C01310號、第HC10C01312號之確定判決,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確定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系爭判決之客觀範圍所載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英鎊77,120.28元、405,575.6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英鎊482,695.88元。爰以原告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訴時之英鎊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47.1,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22,734,9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