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芳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