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潘立芸 (原名 潘素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