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第8項),刑法第41條第1、8項亦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12日(聲請│102年4月7日││││書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44號│44號│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月│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44號│44號│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月│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日│102年6月13日│102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44號│44號│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102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編號1至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5月5日│102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840│署102年度偵字第1840│署102年度偵字第1840│││8號│8號│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判決││││││├────┼──────────┼──────────┼──────────┤││判決│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至14前經本院定│編號10至14前經本院定│編號10至1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840│署102年度偵字第1840│││8號│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判決│││││├────┼──────────┼──────────┤││判決│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至14前經本院定│編號10至1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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