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立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簽章部分不得以影印方式替代)。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