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6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鯤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鯤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108年4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且符合施用毒品犯行應予加重之累犯認定,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被告胡鯤鈺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鯤鈺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785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三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四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四五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二三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6年6月24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4月3日17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3日15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胡鯤鈺經傳喚未到庭,然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分他命係於108年3月15日下午13時許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檢察官林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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