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相對人 黃瑞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瑞啓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通知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寄送予相對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黃瑞啓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寄送,惟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證明、郵局掛號退回函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而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據,亦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訪,現場大門深鎖,經探訪鄰居及該鄰鄰長表示該戶已許久未有人居住,為空屋,此有該局民國111年12月26日中式警清分偵字第1110047171號函暨所附之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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