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5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一文酒後情緒失常,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20時15分時,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徒手攻擊告訴人 李明收 ,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頸部多處抓傷及左手第5小指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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