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傅國誌 債務人 蔡謹竹 即 蔡之凡 兼 許里伊 之繼承人
蔡忠程 兼許里伊之繼承人
蔡甫昌 即許里伊之繼承人
許哲維 即許里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謹竹即蔡之凡、蔡忠程、蔡甫昌、許哲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里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謹竹即蔡之凡、蔡忠程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