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周良記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 律師原告 何素玉 被告 陳天行
平原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被告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