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洪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計為140萬9271元(27萬2980元+113萬629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萬92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