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富文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13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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