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12號

原告 鍾任福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被告 侯金源

侯鳳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被告 黃世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中關於被告「 侯金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侯鳳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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