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661號聲請人 呂浩瑋 被繼承人 楊哲勳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哲勳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第三人 郭添福 同為桃園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段112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被繼承人楊哲勳為第三人郭添福之繼承人,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由本院108年度訴更(二)字第16號案件審理在案,因被繼承人楊哲勳於民國111年5月29日死亡,其死後並無任何繼承人,且其親屬又未於一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桃園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三人郭添福繼承系統表、第三人郭添福、 楊呆昌楊連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事庭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楊哲勳係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9日死亡,其無子女,而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楊洪 卻雖於111年7月25日死亡,然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楊洪卻迄至死亡前均未拋棄對被繼承人楊哲勳之繼承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楊洪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繼承人存在,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由依民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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