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原告 李建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夏航空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