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正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協商契約書影本(即依金管會規定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若無法提供,則請更正附表序號1違約金之請求,並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本件經核附表序號1,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6年2月19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計算違約金,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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