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陳哲斐
陳李瓊桂 陳湘吟 陳啓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被告 陳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56萬7,500元,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面積為168.06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154萬260元【計算式:
56萬7,500元/坪×168.06平方公尺×0.3025×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15+1/15+1/15+1/5)=1,154萬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五至八項均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4萬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區○○○448905分之2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16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磚及土角造2層樓房第1層:84.03第2層:62.81露台:21.22總面積:168.065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