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薏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6646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蕙如 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香奈兒服飾1件,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明文。惟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民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因此,上開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
105年7月1日即不再適用,有關沒收部分,均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亦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佐,固堪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然因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已不再適用,該扣案物品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又上開扣案物品乃係員警自網路上購入並取得其占有,此有轉帳明細表、買賣商品訊息網頁截圖、扣案物品照片存卷可憑,員警雖係為了犯罪偵查而購入該物,然此僅係其買賣動機,並無礙於所有權之移轉,足認扣案物品已非屬被告所有,且員警既係為了蒐證而購得該物,即非無正當理由取得;再稽之扣案物之性質,尚難認屬禁止任何人持有之違禁物,綜上,本件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於相關法律修正前,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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