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玲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八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八個月。(即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起至民國一0六年三月止,共八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8日確定罹患乳癌,於同年6月8日接受手術治療,同年7月15日開始進行化療,共須8次之療程,因此喪失固定收入,致更生方案履行之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4月8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認可,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債務人上開所述,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參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第3頁),堪可採信。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乃債務人因疾病及療程而無法工作、喪失固定收入,致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經歷、罹病之情形,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綜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