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金龍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4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5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㈣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