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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