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紹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00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紹宏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縱未甘服提起上訴,仍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