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6號原告 邱靖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時係主張拖吊行為撤銷,並返還移置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規定,即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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