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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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121號原告 童廣韻 被告蘭廷和牛專門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錦 被告TVB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理人 王君倚 律師被告 丁氏懷采菊 美容坊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代理人 陳倩芸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雨珊 被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代理人 趙偉翔 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高祥 代理人 吳佳益 被告 陳明琴小林英夫小吃店被告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昌圳 代理人 黃春梅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丰 代理人 林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1383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39,625元;非財產權部分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其方法有新聞專題報導、置頂網路專題報導、報紙專題報導三種,為各自獨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徵收,故非財產權部分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22,5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2,125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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