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郭慶豐 非訟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郭慶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郭慶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郭慶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自77年3月10日無故離家,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郭慶華為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兄郭慶華自77年3月10日無故離家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郭慶華之前案紀錄表、喪葬紀錄、戶役政資料、申請護照紀錄、入出境紀錄、全民健康投保紀錄、報稅紀錄、失蹤報案紀錄、死亡資料、收容紀錄,均查無郭慶華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相關機構函覆查詢結果可稽,堪信真實,自應准其聲請。
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郭慶華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