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沛潔 即林 邑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沛潔即 林邑璉 」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5日及104年6月15日個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萬元整及16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3年12月26日至108年12月15日止及自104年6月16日至109年6月1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兩案均為共分60期,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分別為年息14.580%及10.580%)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7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立有兩筆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在案為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聲請人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貳份、債務人繳息明細乙份。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沛潔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44870│邑璉│9月15日起││點五八│││元│││││├──┼───┼─────┼──────┼──────┼───────┤│002│新臺幣│林沛潔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65907│邑璉│9月15日起││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沛潔即林│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期(月)加計固│││44870│邑璉│0月16日起││定每期(月)新台│││元││││幣1000元整,並│││││││以最高3個月為│││││││限│├──┼───┼─────┼──────┼──────┼───────┤│002│新臺幣│林沛潔即林│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期(月)加計固│││65907│邑璉│0月16日起││定每期(月)新台│││元││││幣1000元整,並│││││││以最高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