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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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林碧滄 訴訟代理人 梁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寶 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民事起訴狀雖列梁慧婷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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