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前次協商後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提出101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收入證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其所受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自陳其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為租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教育支出15,000元、餐費15,000元、管理費1,5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油費5,000元等,請詳予說明前開各項支出之明細及支出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收據。
四、請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事實、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八、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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