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1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99年度執助字第318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99年12月18日12時10分許,以電話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聯繫時自陳伊現在沒有錢,無法向國庫支付40,000元,而且伊覺得緩刑還要付保護管束,無法出國,伊現在想去大陸都沒有辦法,伊想要回到原點即執行拘役40日,伊乾脆繳一繳錢,或是去蹲40日,伊不要保護管束等語,可見受刑人全然無依確定判決所示,向公庫支付40,000元之意願,非僅如此,受刑人又於該通電話中辱罵上開書記官稱「你他媽的,你們玩法的人,就是這樣,為什麼不可以見檢察官」、「台灣就是被你們玩法玩的」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一份附可稽,是聲請人所稱「受刑人未改過遷善,且無從認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洵屬有據,本件聲請有理由。是以,受刑人既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且亦難收緩刑宣告之預期效果,自應由本院將上開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