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33號債權人 張全美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鐘金榜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許禎彬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即鐘金榜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人鐘金榜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利率為按每百元日息六分,經換算為年息百分之二一點九給付利息,惟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本件逾年息百分之20利率之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