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4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84年9月4日起至99年9月4日止,每6個月1期,分3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6.05%計付。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期3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8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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