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66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二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後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惟其未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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