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廖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曼妮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王進明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以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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