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上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移動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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