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林建德 被告 陳如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