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85號附民原告廖○○
廖○○上開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鄭○○
廖○○被告YULIUSTINA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YULIUSTINA被訴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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