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A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鄭耀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