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0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0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