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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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31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丁聖紋

邱慶琳

被告 鄭丞皓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66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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