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麒 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3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所示,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並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是以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相對人預納。│├────────┴────────────┴──────────────────┤│附註:││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並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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